|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3519
發表時間:2019-09-11 09:07來源:交通運輸部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簡稱安全考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考核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道路運輸企業是指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含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的法人單位。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指對本單位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以及分支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指企業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 第四條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工作應當堅持“突出重點、分步實施、平穩過渡、有序推進”的原則。 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指導全國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安全考核大綱和安全考核題庫,建設全國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平臺(以下簡稱安全考核管理平臺)。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統籌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工作,并監督實施。 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有關工作。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委托具備條件的社會組織機構負責具體考核工作??己瞬坏檬召M,有關具體事務性工作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實施。 第六條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其安全考核合格。 第七條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在從事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相關工作6個月內完成安全考核工作。 在道路運輸領域有效注冊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向屬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后,視同安全考核合格,相關信息應當及時錄入安全考核管理平臺(http://dlaqgl.jtzyzg.org.cn)。 第八條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內容包括: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標準規范,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知識,應急處置與救援,道路運輸安全生產實務等。 第九條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應當采用計算機或紙質試卷閉卷考核方式,考核題型為客觀題,得分率不低于80%即為考核合格。 第十條 采用計算機考核方式開展安全考核工作的,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登錄安全考核管理平臺,錄入考核申請資料,注冊通過后按照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完成安全考核工作。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提交考核申請資料的真實性由本人及其所屬道路運輸企業負責。 第十一條 采取紙質試卷形式開展安全考核工作的,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的要求完成安全考核工作。 安全考核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應當將考核合格人員信息上傳至安全考核管理平臺。 第十二條 已經開展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工作的,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應當及時將考核合格人員信息上傳至安全考核管理平臺。 第十三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年度考核安排,并提前向社會公開發布。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工作原則上每季度組織一批次。 第十四條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從安全考核管理平臺上打印考核合格證明,安全考核管理平臺將會自動生成考核合格證明二維碼??己撕细褡C明在全國范圍內有效,不得重復考核。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合格且在有效期內的,因工作調動需要變更相關信息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通過安全考核管理平臺,向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調出注銷或調入登記變更。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合格證明有效期為3年。 安全考核合格證明有效期到期前3個月內,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通過安全考核管理平臺向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對相關人員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情況進行核實。不存在未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受到行政處罰或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安全考核合格證明有效期應當予以延期3年。 第十七條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因存在未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受到行政處罰或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原考核合格證明作廢。按照有關規定接受處理后,可繼續從事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應當重新進行安全考核。 第十八條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得通過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通過非法手段獲取考核合格證明,不得轉讓、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考核合格證明。 第十九條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安全考核的、未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證明的,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罰款。 第二十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制定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細則。 第二十一條 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等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考核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